輝達(NVIDIA)要在台北「北士科T17、T18基地」設立海外總部,由於該地已經由新光人壽公司自台北市政府取得地上權,台北市政府不同意由新光人壽公司將地上權直接移轉給輝達,使得輝達要設立總部成了問題。台北市政府說如果地上權這樣的移轉會涉及圖利罪問題。

是這樣嗎?到底有沒有涉及圖利罪的困擾,如果有的話,有沒有排除圖利罪的可能?

 

首先要認清台北市政府雖然是公部門,但與新光人壽公司簽定地上權設定契約是私法上的一般契約。雙方都會盤算契約內容對彼此的利益。但現在涉及第三人,而且是買方市場,如果台北市政府與新光人壽公司都不讓歩讓買方同意,不僅對三方重大損失,對台灣利益與形象更是嚴重挫敗。

市府人員涉及的圖利罪可能是刑法第 131 條「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市府與新光人壽間的地上權設定契約如果沒有禁止移轉,新光人壽移轉給地上權,新光人壽有無獲得利益跟市府無關。縱然有禁止移轉,也可以經市議會同意後加以解除。相信市議會沒有不同意的道理(當然,新光人壽方面也應該讓步,不能對市府提議的終止地上權條件要求過多)。再說圖利罪的的所謂「明知違背法令」,但法令本來就可以修改,監督市府的北市議會對市府的讓步也可以完全同意,圖利罪就不會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