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這樣的政策﹐TVBS業務部協理許嘉麟表示﹐如果政府通過這樣的法案﹐電視業者當然會遵守相關法規﹐進行調整。是否影響廣告主投資的意願﹐許嘉麟則認為﹐規定愈嚴格﹐對業者來說當然愈沒有彈性﹐可以發揮的空間確實變小﹐不過這也是讓電視業者﹐檢視自己的好機會。
而經常轉播體育賽事的緯來電視網﹐面對這樣的規定﹐緯來電視廣告事業處總經理鄭資益認為﹐不可否認﹐這條草案如果拍板定案﹐對電視台經營來說﹐確實會造成不少的困擾﹐而且許多體育賽事﹐必須要靠廠商贊助﹐才能舉辦﹐如果不能露出logo﹐那麼對體育界的成長﹐也會造成阻礙。
此外﹐這條草案對廣告業在追求創意的過程﹐會造成束縛。業者不反對有一個大概的規範﹐NCC有責任去督責﹐但不能用防堵的方式﹐那麼電視台就變成什麼都不能作﹐可以有規範﹐但要符合現在社會的需求。
尤其目前「節目廣告化」的認定標準﹐並不明確﹐輔仁大學法律系教授尤英夫表示﹐就「節目廣告化或廣告節目化認定原則」應加以修正。如同以往﹐禁止節目廣告化或廣告節目化。惟廣告重在創意﹐活潑其內容﹐不拘形式加以呈現。因此﹐廣告以節目方式出現似無不可﹐但重點是﹐要讓觀眾知道這是廣告。例如主持人說:「廣告時間﹐馬上回來」或「廣告來了﹐請不要離開」﹐使觀眾知道這是廣告﹐再以廣告節目化的方式呈現出來﹐似無不可 。
雖然電視台針對這樣的法規﹐有許多不滿的聲音出現﹐但是精英集團執行長嚴曉翠則表示﹐站在業者與公關基金會的角色﹐對這條草案﹐舉雙手雙腳贊成。
因為電視台目前的廣告置入﹐已經讓新聞不像新聞﹑媒體不像媒體。這條法規的擬定﹐對消費者與新聞道德的維護﹑媒體責任的規範﹐可說是遲來的正義。
商品廣告不應該總是想著節目的置入﹐節目也不該置入廣告混淆消費者﹐媒體的道德與價值早已被忽略。
不過如果有這條新法規定﹐那麼至少媒體業可以重新檢視自己﹐媒體的價值與表現﹐也可以重新被整頓﹐回歸到正途﹐這樣對行銷傳播產業﹐才是有正面的幫助﹐廣告主們也應該要思考﹐運用更專業的行銷策略規劃專家﹐發展更有廣度的行銷策略﹐而不是一味的專注在媒體的置入。
《消息來源:動腦雜誌372期/2007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