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導的新聞自由與隱私權的保護﹐到底孰是孰非﹖ 且從主角身分地位﹑性別﹐及角色易位的方式﹐ 深入探討背後隱含的意義。

  公眾人物從事通姦或偷情的行為﹐媒體有沒有報導的權利﹖如果議題只是這麼單純﹐相信答案在多數國家的輿論或法律上都會是肯定的﹐爭議性可說是微乎其微。

  那麼﹐為什麼最近喧騰台灣社會的「璩美鳳事件」﹐會引起有關新聞自由尺度和界限的巨大爭議﹖璩美鳳好歹也算大半個公眾人物。如果她真的跟一個有婦之夫有染﹐媒體沒有權利報導或揭發嗎﹖

  這裡面牽涉到一個時間點的問題。如果璩美鳳還在擔任新竹市的文化局局長﹐相信多數人還是會為揭發她私德不檢的媒體叫好。可是﹐獨家報導雜誌隨書附贈號稱是璩美鳳與有婦之夫通姦的光碟﹐卻不但受到公權力的取締﹑檢察官的搜索﹐還遭致全國輿論幾乎一致的撻伐﹐為什麼﹖ 

媒體報導爭議的起源 

  是因為公眾人物的隱私權應該被保護﹖顯然未必。若是公眾人物的隱私權真的能受到保護的話﹐那不但查理王子跟情婦的偷情電話不會曝光﹐黛安娜王妃跟男友幽會的照片不會上報﹐全世界所有的八卦媒體都早就關門了。連身為天皇貴胄的王子王妃都無法不讓自己的風流韻事春光外洩﹐一個普通弱女子﹐又如何抵禦八卦媒體的無孔不入﹖

  是因為獨家報導的極右立場不為讀者所喜﹖那更不是﹐獨家報導在王文洋和呂安妮的緋聞事件上﹐的確曝了不少獨家內幕﹐連續幾期銷售一空。可見讀者對名人的隱私存在有普遍的偷窺心理。

  那是因為璩美鳳特別容易引起大眾的同情﹖那也不盡然﹐不喜歡她的人也不在少數﹐要不然她也不致於落選了。這個新聞事件的女主角﹐要是換了陳文茜或是周玉蔻﹐所能激起的喧囂和憤怒應不會少於同為女性的璩美鳳。

  由以上的論述可見﹐「璩美鳳事件」的主角其實不是璩美鳳﹐也不是獨家報導﹐因為這兩造的可替換性太高了﹔把它們換成邱彰和壹週刊﹐意義和效果泰半大同小異。

  那麼﹐什麼才是這個事件中的關鍵性因素﹐讓整個社會大眾為之嘩然﹖

  坦白說﹐通姦﹑婚外情﹑同性戀這些事﹐在當今社會中實在已是司空見慣﹐每行每業中都案例充斥﹐尤其在名人中更是屢見不鮮。「璩美鳳事件」中令人覺得惴慄難安的﹐不是通姦行為的本身﹐而是一位女性名人赤身裸體與人做愛的聲音和畫面被媒體廣為發送。這裡面有三個要素缺一不可﹐一是女性名人﹐二是赤身裸體從事性愛的聲音和畫面﹐三是被媒體廣為發送。

  儘管女權主義者一再主張女男平等﹐無可否認的是﹐女體的禁忌性和可窺性要比男體高上許多。就算事件的主角換成馬英九﹐大半的男人對他的生殖器長得什麼樣子﹐不會有太大的興趣﹐更不會有人把他當成是媒體假藉新聞自由的受害者。

  可是當事人只要是個女性﹐那就完全是兩碼事。幾乎每個男性的偷窺者都會有意淫的快感﹐連一些女性也會一邊罵﹐一邊品頭論足﹔至於良心的反省和道德的譴責﹐多半是滿足了好奇心和偷窺慾之後的餘事。

  由於女性的生理構造不同﹐而且對於殘酷待遇的忍受度不如男性﹐所以莎士比亞說﹕「脆弱﹐妳的名字是女人。」女權主義者再怎麼討伐父權的原罪﹐也必須承認這一點。

違法與否只有一線之隔 

  媒體利用女體的赤裸和名人的隱私來做為賣點﹐可以說無往而不利。弔詭的是﹐八卦媒體發展至今﹐可以將文字寫得十分煽情﹑圖片拍得血肉淋漓﹐讀者都不難接受﹐公權力和執法機關也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可是只要出現動態的聲音和畫面﹐那就成了觸犯公德的滔天大罪﹐這其中存在有一道隱形的藩籬﹐值得探討。

  照理說﹐作為新聞事件的證據﹐影音媒體的實證性要比平面的文字和照片強很多﹐可是一牽涉到性愛和名人隱私﹐影音的逼真性便成了負債而不是資產﹐為什麼﹖「璩美鳳事件」在新聞學上的意義﹐便在於它是台灣媒體史上首樁案例﹐對影音資料的合法性與新聞自由的關聯﹐做出了一個饒富爭議的挑釁。

  為了討論方便﹐且讓我們再做一次角色易位。璩美鳳自己也做過記者﹐也做過偷拍式的調查採訪。假定獨家報導社長沈野當上了新竹市的文化局局長﹐他跟民進黨籍的一位有夫之婦的立委有染﹐被別人拍到了他們做愛的畫面﹐主動提供給擔任電視台記者的璩美鳳。璩美鳳向沈局長求證﹐沈野不但不承認﹐還威脅要告她﹐璩美鳳會怎麼做﹖

  多數電視台碰到這種情形﹐會聲稱為了維護民眾「知的權利」﹐為了揭發公眾人物的偽善﹐把得來的影音資料就畫面中太不雅的部份﹐做馬賽克處理後播出。結果不但不違法﹐還會得到許多掌聲與肯定。

  由此可見﹐獨家報導此次在「璩美鳳事件」中所犯的錯誤﹐與其說是道德上的﹐毋寧說是技術性的。美國也在1988年發生過好色客雜誌(Hustler)創辦人Larry Flint與著名的佈道者Jerry Falwell大打憲法官司的案例﹐至今仍為新聞學上討論新聞自由尺度的必讀教材。好色客以諧謔的方式說代表「道德多數」(Moral Majority)組織的Falwell牧師的「第一次」﹐是跟自己的母親在屋外廁所中亂倫通姦﹐經其它媒體炒作之後﹐造成全美民眾大嘩。Falwell自然心有不甘﹐一狀告到聯邦法院﹐結果Larry Flint被判毀謗罪不成立﹐但必須賠償「故意造成的情緒性傷害」。

  無論中華民國的法院就「璩美鳳事件」的多方互控﹐會作出什麼樣的判決﹐可以確定的是﹐本案將會成為華文新聞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對於有關名人從事性愛的影音資料﹐是否可以作為廣為發送的新聞內容﹐有示範性的解釋作用。

  就這一層意義而言﹐璩美鳳將成為不朽。不過﹐時代在變﹑潮流在變﹐新聞尺度的標準和群眾的閱聽習慣也在變﹐獨家報導這次的官司多半會輸﹐但也許有一天會獲得平反也說不定。

  由這次的「璩美鳳事件」﹐我們可以從新聞傳播的角度梳理出幾個觀察﹕ 

  1 公眾人物的性愛隱私﹐不是不能揭發﹐但揭發的方式有一道不成文的界限﹔誰逾越了這道界限﹐誰就成了眾矢之的。
 
  2 任何媒體的傳播力量都是有限的﹐但只要所觸犯的禁忌夠麻辣﹐立刻就會成為其它媒體爭相炒作的對象。一旦被炒作成全國性的新聞﹐對當事人的傷害就會以十倍甚至百倍的效率成長﹐可是炒作的媒體卻不必負任何責任﹐倒是始作俑者的媒體成了千夫所指的過街老鼠﹐須付出巨大的代價。 

  3 光碟雖是多媒體時代的產物﹐其實屬於出版的成份多﹐與廣播電視的關係少。新聞局廢了《出版法》之後﹐由廣電處出面做查扣的動作﹐在法律上有選擇性執法的嫌疑。而且﹐光碟如果是毒品﹑是槍枝﹐使用者和販賣者應該都有罪﹐不能說只有色情有罪﹐嫖客無罪。 

  4 在未來的5~10年間﹐無線行動媒體的迅速發展﹐可能使每一個人都可在手機上﹐很方便就可看到像璩美鳳光碟之類的影音資料。這時候﹐政府就是想管﹐也無法有效管理﹔結果是名人必須學會如何保護自己﹐而視聽大眾習慣於生活在一個八卦泛濫的媒體環境中﹐對侵犯名人隱私的媒體行為﹐會有較大的寬容。

  獨家報導這次走火入魔﹐打著「新聞自由」旗號﹐意圖一舉造成熱賣﹐卻惹火燒身﹐燒得沈野差一點鬚髮俱焦。若說這事件對八卦媒體有什麼道德教訓﹐其實都是虛妄的。真正的教訓是﹕媒體在炒作話題時﹐光是戰略原則正確是不夠的﹐在戰術執行細節上﹐更要做到一方面能舉火燎天﹐一方面自己卻毫髮無傷。在這一方面﹐「2100」就比沈野高明﹐璩美鳳讓這個節目連續炒作了3﹑4個晚上﹐不但收視率大增﹐觀眾還都為璩媽媽的8分鐘長哭﹐一掬同情之淚。這種炒作的功力﹐無線三台比得上嗎﹖
(楊人凱為鴻海基金會執行長﹐曾任時報周刊總編輯)

《資料來源:動腦雜誌309期/2002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