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訴求台灣菸酒公賣局改名台灣菸酒公司TTL的電視廣告﹐卻遭新聞局廣電處以「菸商」名義禁播﹐事件來龍去脈為何﹖

  6月15日當天﹐一支台灣菸酒公賣局即將改名為台灣菸酒公司TTL(Taiwan Tobacco & Liquor)的公司改制前導式電視廣告﹐內容簡單訴求「用舊感情翻新流行」﹐正準備於6月15~7月1日在台灣20多家電視頻道播出﹐突然接到新聞局廣電處對這些頻道下禁播令﹐讓負責這支廣告策略規劃的英泰廣告急得當場跳腳。

因為菸酒公司賣菸不得在電視播廣告

 

  原來當天各頻道業者接到這支廣告檔次表後﹐民視因為「台灣菸酒公司」的「菸」字﹐不敢冒然播出(註1)﹐於是撥了通電話﹐請示新聞局廣電處﹐廣電處得知消息後﹐即刻發文通知各頻道不得播出﹐讓英泰損失慘重。

  負責這次台灣菸酒公賣局改制成台灣菸酒公司形象廣告的英泰廣告﹐對突然被禁播百思不得其解﹐業務經理顏佳怡表示﹐廣電處通知他們必須依照正常的送審程序﹐提報相關單位﹐但是廣電處也因為「菸」字﹐而又上呈國民健康局﹐結果得到一樣的結果—「不得播送」﹐因為國民健康局認為菸酒公賣局是賣菸的﹐此舉將危害到國民健康。

「一個單純的公司改制廣告﹐不賣產品﹐也沒提到菸或是酒﹐甚至整支廣告片中根本沒有台灣菸酒公司的字樣﹐只出現新的公司標誌與名稱TTL﹐就是這麼簡單﹔為什麼政府單位﹐卻要以它是菸酒公司的廣告為由禁止播放。」顏佳怡無奈地說。

  事實上﹐英泰總共製作了3支系列廣告﹐除了前導式這支﹐另外兩支也在送審時被勒令禁播了。而整波約1千萬新台幣的廣告預算﹐也可能因此終止。

政府因咽廢食
英泰損失慘重

  英泰副總吳聯信指出﹐在送審過程中﹐公文遞送來來回回就花掉1個月時間﹐而英泰翻遍各相關法律條文﹐還是找不到一條不讓這支廣告播送的正當理由。

  吳聯信提到﹐台灣菸酒公賣局不是只賣菸﹐還包括酒類產品﹐卻連在晚間9點後的時段播出都不准(註2)﹐國民健康局卻提不出一個具體理由來說服他們﹐令英泰覺得相當不公平。。

  國民健康局後來進一步指出﹐如果開此先例﹐讓菸酒公司公然在電視上做廣告﹐那麼日後恐怕會有許多人跟進﹐或是出現掛羊頭賣狗肉的廣告片。吳聯信覺得國民健康局不能「因咽廢食」﹐就斷送了他們的努力。這不得不讓人擔憂﹐未來菸酒公司將推出醬油﹑葵花油等產品﹐國民健康局是不是也會以相同的理由不讓菸酒公司播廣告。

  英泰與台灣菸酒公司的廣告合約將在9月底到期﹐吳聯信表示﹐合約即將到期﹐若沒有依合約正常播完所有廣告檔次﹐那就算違約﹐「我們最在乎的並不只是廣告預算﹐而是辛辛苦苦努力策劃出的廣告片被不明理由禁播﹐明顯讓廣告人的堅持與尊嚴付諸流水﹐相當不公平。而廣告效益受損﹐對客戶也是極大傷害。」

  英泰廣告表示﹐除了希望政府能提出更具體的法律規範條文﹐並讓英泰知道﹐到底為什麼這樣單純的企業形象廣告不能播﹖也希望藉由此例讓廣告業界有所警惕。?(動腦盧盈君採訪整理)

註1﹕台灣《菸害防制法》第二章 菸品之管理第九條規定﹐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左列方式為之﹕一﹑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報紙﹑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他文字﹑圖畫或物品為宣傳。另﹐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者以雜誌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以每年刊登不超過一百二十則為限﹐且不得刊登於以未滿十八歲之青少年為主要讀者之雜誌。菸品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得以其公司名義贊助或舉辦各項活動﹐但不得在活動場所為菸品之品嚐﹑銷售或進行促銷活動。

註2﹕在酒類產品廣告部分﹐則依 《菸酒管理法》﹐台灣加入WTO後取消廣告媒體選擇的限制﹐但將對廣告的內容(如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與有線電視及無線電視時段予以規範。有線電視得於晚上9時至翌日清晨6時播放﹐無線電視台得於晚上9時30分至翌日清晨6時播放。

《資料來源:動腦雜誌317期2002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