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別樹廣告製作公司來信指出 聚點影視製作的金車曼特寧咖啡廣告與雅佳影音有明顯雷同之處; 別樹有何看法?聚點有何說明?4A理事長及CF導演又有何觀點?

(Brain.com19999月號281)


        在收到這封讀者來函後,動腦編輯部立刻開始展開了解的工作;在與香港別樹廣告製作公司的導演何堇上先生展開越洋過話後,我們隨即與金車及聚點影視聯絡;但金車方面一有沒有回應,所以我們在7月26日至聚點影視,採訪了聚點影視董事長楊寶輝和監製何芝芳。

 

 

  而為求事件的真象及客觀的報導此事,動腦雜誌編輯部,採訪了4A理事長林文河、達美高執行創意總監鄭以萍、躍獅影視董事長姚開陽與製片業資深導演的意見。

以下為雙方說法與各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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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別樹廣告製作公司導演何堇上

請尊重創意空間

  問:當初是如何會拍攝這支片子?

  答:雅佳影音是Bijou Films(別樹廣告製作公司)的直接客戶,從創意發想開始到電視廣告片的完成,都由我們有接處理。

  在創作過程中,我們並沒有參考某個指定的中外作品,至於鏡頭的運作處理則是基於整個創作意念而特別設計的。

  通過與中國攝製公司在雲南麗江拍攝,演員是少數民族,當時都是長途跋涉運送演員及攝製器材,由於天氣嚴寒,在攝氏零度左右,所以拍攝工作是頗艱鉅的。後期製作公司Touches由於對這齣廣告片非常認同,所以全力協助處理,結果大家都興奮莫名;這齣廣告後來並榮獲多項國際獎項。

  問:您是在甚麼樣的情況下發現這支金車曼特寧廣告,而且認定它是抄襲?

  答:月前有台灣廣告界的朋友提及「伯朗曼特寧咖啡」廣告跟我在1997年間拍攝的「Alkai」雅佳影音形象廣告酷似,當時我還以為只是一支在創意與手法上類似的「懶惰」作品,所以沒有進一步暸解這樁事件。

  六月份剛巧我在台北拍片,有機會看到這齣「伯朗咖啡」廣告;當時的感覺現在記憶猶新,到目前為止,這個感覺還是一樣。不同者,當時是比較情緒。現在是比較理性──我是吃驚了!

  除了畫面品質較粗糙外,在創意、風格、鏡頭角度、人物內容、動作、特技甚至音樂效果各方面都是抄襲的。可以用哭笑不分來形容我等(我的監製、副導,和我兼任雅佳廣告片的創意總監、導演、攝影指導)的心情。

  問:看到金車曼特寧的廣告,心裡有什麼反應?

  答:當時我有一種情緒,是覺得假如可以這樣毫不保留地剽竊創意和複製畫面,這已經宣佈是抄襲者創作生涯的末路了。

  衰退的經濟無疑造成了廣告業,無論是客戶、廣告代理公司或製作公司極大的壓力,大家都在壓低成本。僧多粥少的惡劣環境下掙扎,以致在多方面的原則與執行上都有相當的妥協和適應。但像「伯朗咖啡」這齣廣告片不顧一切的把人家的心血「搬字過紙」的現象,相信對稍有自尊的廣告人來說,是一種侮辱,也是一種謀殺。

  我本來只是感歎,後來作了一些思考,認為我有義務,要將這種病態反應出來,希望專業廣告人對這問題作廣泛的討論和檢討,不要容許已低微的廣告業藏污納垢。

  問:對此事的看法?

  答:對這整件事的看法有幾個層面:

  1、台灣與香港是華人社會廣告業比較成熟的地方,而以前者華文的基礎較有實力。事實上,近年來台灣已開始有本土化而頗有個性的廣告出現,這是可喜的。我相信這也是華人廣告人應走的方向。換言之,台灣與香港在廣告文化的角色,特別對中國大陸而言,是走在前面的先驅者。我們知道中國大陸的廣告文化剛剛開始,抄風卻已非常盛行,假如我們同樣縱容這種歪風,抹煞自己存在的價值,這種倒退和自殺的行為值得我們深思。

  2、廣告創作與製作人最有價值的財產,就在創意和專業地執行創意的尊嚴。假如為了生存去破壞自己這最起碼的尊嚴,又踐踏同業的基本財產,無異是給自己的廣告生命及前途判上死刑。

  這類惡意的抄襲,也反映了創意製作人的極度自私自利。本來存在已久的同業間的惡性競爭,用人情、用賤價……把專業的空間壓縮得極小,現在連對別人的作品的專業也赤裸裸的剝奪了。

  3、對這樁駭人的抄襲行為背後的真相,我很好奇。究竟這是導演的問題?是製作公司的問題?是客戶的問題?抑或是台灣整個文化的問題?這值得我們去探討。

  4、最後當然是責任問題。誰要負責?怎樣負責?

  我的立場很簡單。第一是事情要弄個明白。第二是希望當事人(包括客戶與製作公司)要有專業的交待。第三是希望台灣廣告業有專業的回應。正如當社會發現有病毒時,要即時面對,並對症下藥。

  問:會採取法律行動嗎?

  答:採取法律行動是下一步的事。其實這並不是我們的重點。法律只是對一些不負責的人與事起作用。我個人並不希望要採取法律行動。要緊的是,我們都要堅守廣告的大原則,齊心建立比較健康的廣告大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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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點影視董事長楊寶輝
聚點影視監製何芝芳

一切都是巧合
  楊寶輝(以下簡稱「楊」):我這樣講不是替自己辯解,不過廣告影片如果要100%原創,可能必須要像侯孝賢一樣一年只拍一部電影,才可能是百分百原創。

  就像「逃亡者恰恰」電影裡面,雖然那部戲的導演一有想做的跟別人不一樣,但經營一個畫面,到最後一定回到一個你認為最好的畫面;那個經營一定是你以前有看過、在你的記憶曾經出現過、在影像上曾閱讀過的東西。

何芝芳(以下簡稱「何」):就像那時倩女幽魂很流行的時候,統一麵引用裡面的「道道道」,你要說這個創意完全是模仿裡面的情節嗎?

那時香港跑來抗議抄襲創意,結果後來經過法律裁決之後,台灣是沒有錯的,因為創意是可以經過轉化的。

  楊:除非我把你的畫面全部原封不動的移轉過來,才叫做抄襲。就像某個電視廠商把NHK拍攝的尼加拉瀑布移轉到自己的廣告畫面上;因為那個空中拍攝的畫面,只有NHK可以拍攝,一般人很難那樣拍,那家製作公司也沒有辦法提出具體的證明,才會出問題。而這支片子都是我們拍的,只是轉換的問題,我覺得這是比較有可議之處。

  何:如果今天說我把這個畫面完全移植到這個鏡頭來,那就叫COPY,也就是所謂的重製,重製的權力在於把畫面分秒不差的移到這裡來,那我就觸犯了所謂的重製法。

  編:這支片的腳本還存在嗎?

  楊:腳本不在了,腳本也畫的不是很精細。洗髮精每個都是維他命B1、B2的,那誰先拍這個的,版權就是他擁有嗎?以後就沒有東西可以跑進頭髮裡嗎?

  編:可能是這部片子有很多處是相似的,比如說手是相似的、雲的感覺、人物當然您採用的是原住民,而他是一群人,但火圈、雲的變化、最後與商品出現的方式等,就連音樂聽說也有一點類似?

  楊:但是音樂聽起來……,我們的音樂是由一首三分鐘的音樂截錄下來的,自己作曲再去編曲的。這個作曲者本身是為了自己的作品在做,後來因為我們告訴他有這樣的帶子,後來他才從這樣的音樂取出一段來用。

  其實我們原來沒有這些畫面,我們原來是用老鷹與族群之間做個連結。這個故事是在敘述老鷹和火把是有感應的;敘述原住民族人開始祈福,火把一出來,老鷹就感應到了,就會飛出來保護他們。

  但是後來因為金車董事長認為這個火射上去又變成火鷹的鏡頭,會被誤認為在傷害老鷹,環保團體會抗議。因為金車曾經有這樣的經驗,所以後來把老鷹全部拿掉。

  我們主要是在延續之前金車曼特寧咖啡「濃烈原味」的意念;比方說之前的考古篇、下雨篇等。老鷹和火箭結合的意念本來和香港這支片子不同,但是在老鷹拿掉後,可能這個導演有去用到一些他記憶中的畫面,這個對我們來說是零碎鏡頭。

  何:另外,我們也參考巴洛可電影,描述原住民祈福的場面,也是有一個酋長在帶領大家,結局也是在他的臉上;不過我們把這做了轉換,你說他們是不是參考他的,我們也不能做任何斷語,我們只是提出一個證明,類似這樣的作品是非常的多,並不是只有他才能呈現。

  楊:抄我想是沒有抄,不過這個導演他有沒有看過,我們也很難探討。講真的現在哪一個創意總監敢說他從來沒有從閱讀上的東西去聯想創意?

  什麼叫做抄襲?就像一個車子,生產量這麼大的情況下,怎麼可能每個都是原創,多少都有參考,現在資訊這麼流通,「抄襲是惡意的才叫抄襲,」我個人是這樣認為。

  我們希望大家能界定清楚,這跟客戶沒有關係,不要擔心我們會做這樣的事情。我們不會抄襲人家來賺一點錢;如果有這種事情我們大家可以一起來討論,創意的東西很難去避開是不是完全自我創作。關於這個創意還是抄襲的話題,我們也會做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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躍獅影視董事長姚開陽
參考無罪 抄襲有理

  自從七月份動腦雜誌出現一篇批判廣告抄襲(中國時報文化糸列/4A自由創意獎/意識形態廣告製作)的文章後,似乎再度引起廣告圈內聲討文抄公的熱戰;八月份動腦即將一支錄影帶快遞到我桌上,希望能「鑑定」一下某部廣告影片到底算不算抄襲。

  這是金車伯朗曼特寧咖啡的電視廣告,被指控抄襲香港導演Gira Ho的雅佳影音廣告。

  曼特寧咖啡延續上一支在印尼火山所拍攝影片的調性,昏黃的色調中成群原住民做出如同祭典歌舞膜拜的動作;香港雅佳影音的廣告也類似這種風格,只不過人數與層次更多。

  兩片就風格上來說的確十分類似,其表現手法在某些歐美汽車廣告中也似曾相識。

  問題在於風格類似算不算抄襲?

  其實廣告的表現風格、種類本就不多,等一整年也不見得能創造出一種全新的風格出來,要求每支都不一樣根本不可能;像現在所謂「意識形態」式的廣告風格滿街都是,有許多還能得獎,你說它是不是抄襲?

  較引起爭議的是兩支影片中有一個幾乎完全相同的畫面即三個原住民在一個圈圈中跳舞;根據曼特寧咖啡的原製作公司聲稱他們從未看過Gira Ho這支雅佳影音的廣告,對於這一點我個人原則持相信的態度,但如何解釋這兩個畫面的近似呢?

  有一種可能就是雙方都「參考」了同一部國外廣告影片(現在知道為什麼非買Shots錄影帶不可啦!),這種例子在過去不勝枚舉,廣告圈早已是見怪不怪了。

  有創意的廣告並不一定指每一個元素都必須是創新的(也不可能有這樣的創作);如果將相雷同的畫面配上很創新的旁白,或把很傳統的表現法套在很另類的商品上都可能構成好的創意,否則孫大偉的「好屌」和土藥廣告有何差別,憑什麼得獎?說來說去這只是在創意圈內的茶壺風暴,對客戶來講抄不抄襲根本無關緊要,只要能證明對廣告效果確有幫助,儘管去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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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美高執行創意總監鄭以萍

道德與技術?!
名氣與宿命?!

  如果考試題目和參考書的模擬考題完全一樣,算不算洩題?

  如果工程招標選出來的廠商早800年就完全掌握客戶所需要的規格尺寸、價格頭算,算不算做弊?

  如果內閣改選,三組人馬較勁,選出的人不論能力及魄力都不及其他兩組人,是不是有內定?

  如果皺摺的布料發想及完成是三宅一生的專利,山本耀司及川久保玲各自出現的皺摺罩衫算不算是抄襲?

  同樣的Gala Ho的片子與金車曼特寧之間的雷同是偶然的巧合或意圖明顯的神似,是一個道德與技術之間的拔河,名氣與宿命之間的消長。

  從道德上來看,是一個創意人選擇參考影片時,是先有idea?還是先有參考帶?

  我們當然知道曼特寧的idea是神秘濃郁的味覺感受,從review他的巴里島篇及新疆篇已經拍攝的兩支影片可以看出端倪,其實這一支和5年以來一有打的那兩支在執行上,透過祭祀及儀式強調曼特寧咖啡的獨特口味,也很一致累積的視覺印象,如果把以前那2支拿出來檢視是差不多的。

  所以基本上兩支影片訴求完全不同,訊息不同,但執行手法及影像處理卻似同一支影片,只是剪接不同的商品,當然引起爭議。

  而這裏還有一個致命的弱點,就是名氣大的人聲音大(The Winner gets all),香港製片的名氣及Gala Ho個人在影片風格上的聲譽都遠遠大過台灣的製片Team,所以預設性立場因為雙方懸殊的差距早已形成,但今天如果伯朗咖啡另一個拍攝者是Tony Kaye,可能情況就會完全不同。

  在藝術的領域中,有真蹟鑑定這個行業,但在廣告及影片創作中,因為投入的人太多,每個人所受的美學訓練都不同,很難說真正的真蹟是什麼,如果品牌各自擁有獨一無二的特點,影片著墨於去發揮各自品牌的特點,可能比拍得好看更重要。

  讓我再回到內定、抄襲及做弊這件事情上,會有這爭議是因為過程太明顯,太有蛛絲馬跡。

  但如果是山本耀司和山宅一生都有皺摺的衣服,你會說這是英雄所見略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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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報導上次中國時報文化系列後,動腦編輯部收到很多不同的聲音,有人說我們報導不公,讓意識型態形象受損,也有人說我們幫意識型態脫罪;更有人說評審有過的稿子太少,根本沒資格做評審。

  但對我們來說,我們只想盡其所能,將事情的不同面向呈現給動腦讀者,由有智慧的動腦讀者自行去判斷。

  對於這次的事件,動腦雜誌希望能藉由這樣的討論,讓所有廣告人,思考廣告的專業與價值何去何從。(動腦楊心嫻採訪整理)

《資料來源:動腦雜誌281期1999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