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廣告界關切的「廣告法」於10月27日中國八屆全國人大常會第十次會議中通過,將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這部廣告法共6章49條,分別就總則、廣告準則、廣告活動、廣告審查、法律責任等內容作出了規定。加強對違法廣告的打擊,是廣告法的重要特點。 例如,為了規範媒體的廣告活動,規定「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導形式發佈廣告」、「廣告發佈者向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提供的媒介覆蓋率、收視率、發行量等資料應當真實」、「廣告經營者、發佈者應當公佈其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等。 此外,它還明文規定禁止利用新聞媒體發佈香菸廣告,也不准在一些公共場所設置香菸廣告;並強調廣告須具有可識別性。有關藥品、醫療器材廣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學表示功效的斷言或保證;食品、化妝品、酒類等廣告內容必須符合衛生許可。 這部「廣告法」的通過,對大陸現存的浮濫誇大的藥品、醫療器材廣告,有整頓和清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