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9-07)廣告置入是否應該用法條來管理?還是應該交由市場機制決定?規定廣告置入時間、畫面比例真的能精準衡量嗎?
(Brain.com 2012-09-07)台灣對於置入性行銷的規定較世界許多國家嚴格,日前,NCC決定有條件鬆綁對置入性行銷的規定,自2010年起邀集學者、專家、實務工作者及相關部會共同研商,將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納入置入性行銷及贊助規範條文,送往立法院審議中。
但業界對於目前送往立法院審議的廣衛法修正案,包括第31條第3款規定不得有播送政府委託置入性行銷之節目、第36條規定廣告時間不得超過每一節目播送總時間六分之一、施行細則12條規定所定廣告時間不包括同頻道節目之預告,以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視節目從事商業置入性行銷暫行規範(草案),有不同的見解,認為若順利通過,對於產業發展會有不利的影響。
於是,衛星廣播電視公會委託政大廣告教授鄭自隆,在8月31日邀請行銷傳播產業各公協會代表,召開兩場座談會,徵詢業界意見,研擬修正條文向立法院提出產業建議版本。
上午第一場的參與者主要為頻道業者,下午第二場則是以廣告主、廣告代理商、媒體代理商為主,出席人員包括廣告代理商業同業公會(TAAA)理事長許益謙、常務理事朱詣璋、常務理事葉雪元、廣告業經營人協會(4A)理事崔中鼎、媒體服務代理商協會(MAA)理事長陳振忠、台灣廣告主協會(TAA)副理事長李明元、中天業務部協理程雲生、中天業務部經理丁聯凱、中視業務總監劉殷榮、華視業務主任張宏源。討論的議題共分四點:
一、衛廣法修正草案第31條第3款規定,不得有「播放政府委託置入性行銷的節目」。是否應該考慮開放非政治性的訊息置入?
崔中鼎首先發表意見,認為除非圖利特定黨政,其餘的應該都開放。朱詣璋補充,認為應採取負面表列的方式,除非涉及有爭議的政治利益,為鼓勵政府多與民眾溝通,其餘的都應該開放。經過各公協會代表討論後,鄭自隆做出結論,針對這項議題,大家的共識是負面表列為特定政黨立場宣傳的訊息,其餘都應盡可能開放。
二、關於廣告時間不能超過每一節目總播送時間的六分之一?是否有調整的必要?在非黃金時段集中運用?
程雲生認為,非黃金時段集中運用較不可行,會影響到後面的收視率,導致電視台收不到廣告費;針對黃金時段,則希望1小時可以有30秒的彈性,減少電視台在截稿時的壓力。劉殷榮表示,現在微電影正風行,也許可以在非黃金時段讓電視台有彈性播放單一素材長秒數的廣告。但崔中鼎認為,微電影不是廣告,跟廣告有不同的思維,不應特別為了微電影設立特例。鄭自隆總結表示,在黃金時段廣告每小時開放30秒的彈性,而非黃金時段,還是不宜集中運用。
三、所定廣告時間不包括「同頻道」節目的預告,是否應改為不包括「同家族」頻道節目的預告?
關於這個議題,大家多半認為如何界定同家族,是最大的問題。針對早上的結論普遍認為用同一公司法人來界定,是較能為眾人接受的定義。
四、置入時間不得超過每一節目播送總時間5%、置入畫面不得超過螢幕四分之一,關於置入時間和畫面的規定有意義嗎?是否能精確計算且無爭議?禁止置入的類型?
最後針對置入時間、畫面和禁止置入的類型,李明元認為,就廣告主的立場,就是尊重市場機制,除負面表列不可以的項目,其他都應盡量開放,大部分品牌都會尊重觀眾的感受,不會做到讓觀眾討厭而轉台。葉雪元補充電影《LOVE》的例子,認為導演自己心中有一把尺,會以畫面的美感及劇情的流暢為重,不可能讓置入破壞創作,而過度置入民眾也會反感,反而得不到效果。
最後,鄭自隆做小結,認為應該尊重創作,讓置入自然呈現,對於過度拙劣的置入,民眾自然會討厭,不宜做量化的規範。針對禁止置入的類型,利用負面表列方式,除了原有規定的「兒少性交易」,其餘例如「賭博與賭博場地」、「性用品」、「情色場所」、「酒類」應加入禁止置入類型,其餘就遵守市場機制,盡可能開放。

▲衛星公會託教授鄭自隆廣邀業界代表,針對廣衛法的修法,提出建議。(郭彥劭/攝)

▲鄭自隆以主持人的身分匯集各方意見,統整出產業建議的條文。(郭彥劭/攝)

▲代表廣告主發聲的李明元,強調置入行銷應該尊重市場機制,負面表列不能置入的項目,其他都應該盡量開放。(郭彥劭/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