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12) 廣告代理商與廣告主往來、交易時,不免碰到認知差異、或是需要協議的狀況。讓我們來看看日本廣告業同業公會的廣告業交易基本契約範本,值得參考。
(Brain.com 2010-04-12)台灣廣告代理業的發展已有50年歷史,但是在和企業往來、交易時,仍常常會發生糾紛。動腦創辦人、聯廣前董事長賴東明一向關心廣告產業的發展,日前他從日本廣告業同業公會發行的JAAA月刊上,看到廣告業交易基本契約範本,特別送給剛上任的台北市廣告代理商業同業公會TAAA理事長許益謙參考,動腦徵得賴先生及廣告公會同意,特別刊出與動腦讀者分享。
益謙理事長:
恭喜你就任廣告同業公會理事長。
同業公會已成立五十年,而弟進入廣告業已是四十八年前。這段期間除亞洲廣告會議外,無緣獻身公會,汗顏之至。
春節期間,偶得日本廣告業同業公會印行之4A月刊。刊內有廣告交易基本契約範本,閱之,直覺該契約範本或有助台北同業之需,乃不揣法律知識、日文程度之簡陋,加以中譯。中譯時未逐條翻譯,因感公會應有法律顧問,故以摘譯為之。
深怕有偏或有錯,乃將日本4A月刊內之原文奉上。譯時直感日本公會真有存在價值。
本譯如能對會員同業有助益,則是望外之喜;也可堪慰自己之過去一直心向往卻無緣入門之憾事。
最後 祝福
廣告業昌盛
弟
東明 敬上 2010年3月10日
※ 本契約範本來自日本廣告主協會與日本廣告業協會之雙方協商,檢討而作成。二○○八年五月開始;二○○九年十二月九日完成,並曾於東京、大阪舉行過說明會。
※ 本契約範本來自社團法人日本廣告業協會發行之JAAA月刊。
廣告業交易基本契約範本
第一章 總則 有三條
第二章 個別契約 有二條
第三章 履行與報告 有三條
第四章 支付 有四條
第五章 供應物及借用物 有一條
第六章 使用權之確保 有五條
第七章 再委託、權利之讓渡 有二條
第八章 契約終止 有五條
第九章 雜項 有七條
甲為廣告廠商 乙為廣告公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契約之目的
甲乙雙方基於信義,誠實執行,公正交易。
第二條 定義
所謂廣告交易係甲委託乙各項業務,對乙支付報酬,業務事項有廣告之企劃、製作、發稿、媒管等/各種展示會、博覽會、運動會、音樂會等之實施運作/有關市場、廣告等之調查、蒐集、分析、研發、諮詢等之行銷業務/與上述有關連之甲所委託乙之業務/
第三條 本契約與個別契約
本契約內容適用於甲乙間所約定之個別契約/與本契約各項有異之個別契約,則視為優先/
第二章 個別契約
第四條 個別契約之成立
個別契約以交換契約書而成,或甲交付訂單給乙而甲收到乙之回應估價單時成立/上述訂單或估價單可以電子網路完成。
第五條 個別契約之變更
甲乙雙方如欲變更可協議之/如任何有受損失時,應協議之。
第三章 履行與報告
第六條 履行期
所謂履行期,即契約履行之確定期限/乙必須在履行期履行其業務,且必需將廣告物或創作物交給甲。
第七條 報告與檢查
甲可向乙要求履行狀況之報告,乙必需速時為之/如甲對乙之報告有疑慮時可檢查履行狀況/當乙在時限內完成業務時,乙應向甲提完成之結案報告/當乙無法或可能在時限內完成業務時,應即時告知甲,雙方需協議之/
第八條 驗收
與當初雙方同意之物件若有瑕疵時,甲可向乙要求修補負擔,而其結果致使甲受損時,甲可要求乙賠償/甲必需在乙交貨後__天內行驗收,而即刻以口頭或電網通知乙/在上述期限內若無甲之通知,則可視為合格,但如有隱藏瑕疵,雙方應基商法第五二六條處理之
第四章 支付
第九條 代價
個別履行上的代價,依據第四條所定之金額由雙方協議之/如有業務變更,由雙方協議之
第十條 請款
乙以每月末日結算該月之金額,在__日前向甲方請款。
第十一條 付款
甲方在請求月之__日前將全額匯至乙所指定之銀行帳號,匯款手續費由甲方負擔。
第十二條 延付損失金
甲對乙之金額支付有怠忽債務履行時,甲應從支付翌日到還債日止,以年__%的比率將延付損失金支付給乙方。
第五章 供應物及借用物
第十三條 供應物及借用物之管理
一、乙需善加管理甲方所供應或借用的圖面,資料、商品、說明書等,在履行個別契約之目的外,不得使用之。
二、乙需在履行個別契約完了時,或被甲所要求場合,要儘速將借用物歸還給甲,而供應物則可廢棄之
第六章 使用權之確保
第十四條 成果物之使用
甲可基個別契約之約定使用成果物
第十五條 成果物之權利處理等
在創作成果物時,如涉及第三方之著作權、肖像權及其他權利時,乙需在不妨害甲之廣告宣傳下,預先與甲謀求同意而在其內容允許下與第三者處理必要的權利處理/甲在上述條件的權利處理範圍內使用成果物/乙在履行本契約及個別契約之際,使用第三者之著作權,肖像權及其他權利的場合,如有侵害其權利而致有糾紛時,除有事由歸責甲,則乙需解決處理一切
第十六條 成果物之權利歸屬
甲如希望將成果物的權利歸屬於甲,則應事先明示,乙需以誠意努力使其實現,而需將結果明定在個別契約上。
第十七條 成果物之編集、複制等
甲如欲將成果物加以編集、加工、複製等時,應委託乙。但是在個別契約的另有規定,則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 成果物之保管
甲欲將成果物之保管委託乙,其詳情應由雙方協議
第七章 再委託、權利之讓渡
第十九條 再委託
乙在其責任範圍內可將本契約或個別契約的內容之業務之全部或一部再委託給第三者/在前項之場合,乙可要求第三者負起同等責任,而乙不能免除所該負之責任。
第二十條 權利之讓渡等
甲與乙如非獲得事先以書面承諾,則不得為下列行為:不得將債務之全部或一部交由第三者來履行/基本契約或個別契約將債權之全部讓渡給第三者,或提供為擔保。
第八章 契約之終了
第二十一條 有效期限
本契約之有效期限為自簽約日起算滿__年間,期滿三個月前,雙方若有變更之意思表示,則以同條件再繼續__年/本契約已終了,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限中交換的個別契約有存續場合,則該個別契約效力應屬有效。
第二十一條 解約
甲或乙,若有違反本契約及個別契約之場合,在相當期間內應以書面函委求其改正,對方如無改正之意思,則即刻違約/甲或乙如有下列事由發生。則不必函告即刻違約:假扣押、破產爭議開始,或公司清算/延滯交納稅款/支票不渡等/證券交易如有禁止交易之處分發生信用或事業有重大變化時/債務之履行有困難時/公司幹部或員工或代理人有不正當行為時/無法進行正常交易時或有無法正常營業之事由發生時。
第二十三條 暴排條款
甲、乙雙方如有下列各項之任一有符合時,不必經函告儘可解除本契約及個別契約:暴力團,及社會勢力等/公司代表人如是暴力團或提供資金支援或有密切往來/自稱是暴力團/自己或利用第三者對人施以詐術、暴力行為、威脅/以暴力毀損第三者名譽或信用/利用第三者妨害第三者之業務/如有上述情事致解約而有損失發生時概不賠償。
第二十四條 契約終了後之處理
不問事由而解約,乙對甲應歸還借用物等有關製作資料/甲與乙可另行協議取得正在進行中之創作物等。
第二十五條 存續條款
第十四條(成果物之使用)、第十五條(成果物之權利處理等)、第十八條(成果物之保管)、第二十七條(秘密保持)、第三十二條(管轄法院)之規定,在本契約終了後其效力仍然存續。
第九章 雜項
第二十六條 法令等之遵守
甲、乙在履行契約之際,應遵守法令及上級機關之指導、善良風俗等。乙如認為契約內容有牴觸上項內容時應通知甲方,雙方協議之。
第二十七條 秘密保持
甲或乙非得雙方之書面同意不得將因本契約而得知秘密外洩/甲乙在履行本契約時涉事之第三者亦需要求其守祕/有關下列任一資訊不應包含在第一項規定之秘密內,在對方提供前既已獲權者、已公開者、正當手段由第三者取得者、甲或乙在利用成果物時到來的公然資訊。
第二十八條 危險負擔
不能歸責於甲、乙任何一方,在交給甲前發生的成果物之毀損等其損害由乙負擔,交給甲後由甲負擔。但在損害發生時之前,乙曾付出之經費,擇由兩者協議之。
第二十九條 損害賠償
甲或乙因本契約及個別契約不履行,或履行時伴隨的行為,而使對方遭受損害
時,而賠償之。
第三十條 通知義務
甲或乙在下列事項發生時應速通知對方,當公司名稱、公司地址、公司代表人變更時,公司因合併、增資、減資、或業務部份讓渡、或資產變動時,除上述各項外,當甲有對乙要求時
第三十一條 協議解決
在本契約及個別契約來規定事項或有疑義時應由雙方協議以解決
第三十二條 管轄法院
本契約及個別契約有紛爭發生時以__法院為第一審的專屬裁判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