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通過了「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部份條文修正案,使得現有高速公路上的大型廣告看板將面臨遭拆除的命運,引發了戶外媒體爭論到底什麼是合法?

  

(Brain.com199910月號282)


         9月6日通過了「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部份條文修正案,使得現有高速公路上的大型廣告看板將面臨遭拆除的命運,引發了戶外媒體爭論到底什麼是合法?

  路經中正機場高速公路時,一座座大小不一的戶外看板不時映入眼簾,現在,這個情景將有所改觀,因為交通部為了保護大家的行車安全,已於9月6日通過了「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部份條文修正案。使得高速公路兩旁的大型廣告看板(T─BAR)將遭拆除的命運,也引發了戶外媒體爭論是否合法,及質疑政府執行力兩方不同的意見。

  針對這個明定高速公路主線兩側200公尺內,及機場支線、交流道兩側50公尺內禁止設立廣告物的法案,影響最大的戶外媒體業者中,有樂見其成的、有發出不鳴之聲的、也有始終保持緘默的。

 

  泰宇廣告副聰王傑民表示,像歐美、馬來西亞、大陸……等地,對設置廣告看板也都有範圍限定,因此這個法通過後,對業者來說等於有了明確的規範,所以他是樂見其成的。

  合和廣告總經理特助陳駿德則表示,他們並非反對設立這個法案,只是不平在為何標準不一?要嘛就全部規定200公尺外能設立廣告物,為何又出現50公尺這個但書。再者,這個法通過後,未取得執照的戶外媒體業者將如虎添翼,更加打擊已取得合法執照的戶外媒體公司。

  陳駿德進一步提出說明,1998年交通部曾依當時的「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第三條的規定高速公路兩側路權邊界外8公尺以內地區為禁建範圍,下令拆除桃園機場沿線的T─BAR。當時合和有配合這項拆除的動作,並轉而以每年新台幣2億元的高價標下中正國際機場內燈廂廣告的經營權;但一些國際性戶外廣告公司投資的廣告業者卻透過美僑商會找上經建會,導致後來的拆除工作,有了拆與沒拆的分別;而政府公權力的不彰,也使得非法業者如雨後春筍般的冒了出來;現在又通過廣告物設置法,讓合和大部份的客戶從在機場內刊登燈廂廣告轉而跑到機場外去設立T─BAR,損失慘重,簡直是非法迫害合法,因此合和現在會再跟交通部據理力爭,到沒辦法時將會透過立法程序來解決。

  至於目前高速公路上T─BAR設立最多的奧多比爾柏得請問…等戶外廣告公司,他們的看法又是如何呢?

  奧多廣告聰經理高啟銘表示「他沒什麼看法」;比爾柏得經理何東昌表示,目前只是草案通過,還未正式立法,所以無法做正面的答覆,不過目前比爾柏得的T─BAR還沒有被拆除。何東昌強調,當初設T─BAR時雖沒有合法性,但也沒有違法;現在政府未找相關業者去討論,就自行規定條文要業者遵守,規範的又很嚴苛,對業者而言是非常不合理的。所以他們會積極去爭取合理的對待,不過目前在法案通過立法之前,他們會先遵守草案上的規定。

  這次大規模的廣告物拆除動作,使得戶外廣告業者哇哇大叫,因為廣告客戶一簽約少說也一年,加上一座戶外看板成本就要一兩百萬,損失非常慘重。

  針對這個問題,陳駿德表示,政府規定了一個讓業者自行拆除的期限,因此根本不是被拆除,而是移建;雖有損失但只是花個幾十萬重新做地基,約3個工作天左右就可完成;而目前高速公路上好的據點都已經被承租光了。

  除了200公尺這個範圍限制有爭議外,部份業者也再度質疑政府執行的公權力。振星廣告總經理陳良全表示,現在最大的問題是難分出誰是合法?誰是非法?政府如果無法強制執行、大力整頓的話,結果又是不了了之,非法業者只要撐久一點,又可躲過被拆除的命運,簡直是保障非法,不是保障合法,只能以「無奈」兩個字來形容。

  從部份業者的反應中,我們可以發現他們對政府的執行能力非常不信任,當他們合法取得戶外廣告經營權後,所面對的竟依舊是混亂的媒體環境、與非法業者的圍攻,政府前後不一的處理態度更使得他們無從以對。

  其次,不論有無廣告物禁建方案,台灣高速公路上的廣告物都需好好整頓一下;規格不統一是一個問題,沒訂定廣告物彼此的間距又是另一個問題。像美國、新加坡、馬來西亞等地區,都有明定戶外看板的大小,也規定了廣告物與廣告物間的距離;但反觀台灣,形狀大小不一就算了,還非常密集,高速公路上沿線近千座的看板,看得是眼花暸亂,不但影響廣告效果,也不美觀,這是政府除了拆除目前違法的廣告物外,還需特別去注意與加強的地方。

(動腦王韻茹採訪整理)

《資料來源:動腦雜誌282期1999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