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05)國際法定義的「主體」有哪些?是只有「國家」,還是「國際組織」與「個人」也包括在內?本週課程借鏡但澤市法院管轄權案的歷史,認識台灣個人在國際法下的地位。 主辦:台灣人權文化協會北台灣辦事處。協辦:台灣北社國際組、台灣設計協會。

除了從但澤市來看個人在國際法下的地位,黃居正也從廣大興28號事件,剖析台灣與菲律賓雙方的處理應對。(圖:Brain.com.tw)

(2016-12-05)依據國際法,「個人」是否為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主體?當自身權利受到國家侵害,國際裁判機構會主張國家違反國際法,給予個人保障嗎?探討個人是否為主體的歷史脈絡是什麼?這些歷史的發展與國際人權法又有什麼關係?透過本週的課程,將一一進行解析,尋求以《國際法》為槓桿支點,翻轉台灣。

台灣人權文化協會,2016年12月05日晚間七點,在該協會 「北台灣辦事處」福爾摩沙教室,以「國際法的故事──第十講:格拉斯眼中的世界」為題,邀請清華大學、台灣大學科法所副教授,McGill大學博士黃居正,從「但澤市法院管轄權案」剖析個人主體的定義與構成要件,認識個人在當代國際法下的地位。

 

黃居正在課程一開始就開門見山的說:「個人並不是國際法上的主體,但慢慢在調整、慢慢被國際法所保護,只是目前渺小的個人,仍要依附於國家或國際組織。」台灣人民應該從國際法,學習並明白個人存在的意義,進而翻轉台灣。

在11月7日的課程《國際法的故事:從「溫布頓號案」認識國家》,曾介紹過但澤市(Freie Stadt Danzig),在歷史上以「自由市」出現過兩次,北接波羅的海,南鄰波蘭,不隸屬於任何國家,卻是受國際法保障的特殊權力行政體;因其地域位置特殊,成為德國與波蘭的兵家必爭之地,在兩國各不相讓的情況下,允許但澤市成為自由市,人民只效忠於自己認同的但澤市,即便人口組成九成是德國人,但因都市已提供完整的系統保護人民,所以對人民來說,但澤市就是他們的歸屬,有沒有國家的保障都無所謂。

但澤市最著名的文學家Gunter Wilhelm Grass,其筆下的《但澤三部曲》(The Danzing Trilogy),即是在描寫但澤市的歷史背景,以及德國入侵時,但澤市民為自己而戰的故事:當時即使但澤市民人數不敵德國,仍帶上所有手邊武器捍衛到底,最後在郵局被殲滅。


著名文學家Günter Grass針對但澤市撰寫三部小說,從中可以發現身為自由市民,他們對但澤市的認同與價值有相當高的連結。(圖:Brain.com.tw)


但澤市9成以上為德國人,但澤市擁有自己的護照、國旗與憲法,民眾對但澤市非常有向心力。(圖:Brain.com.tw)

所有歐洲鐵路裡,系統最完整的就是德國鐵路,因此但澤市的鐵路局員工多屬德國人,但依凡爾賽合約,但澤市鐵路局是歸屬波蘭,因此即使德國人為但澤市鐵路局大宗,波蘭政府仍想安排自己的人進但澤市鐵路局,此舉造成了勞動紛爭。

有鑑於但澤市有自己的法律體系,但澤市民因而訴請自己的法院來裁決波蘭挑起的勞動問題,但波蘭政府認為自己是一個「國家」,被不屬於國家的自由市民提告並不合理,因此上訴國際法院;當時國際法院給的回應是:一、但澤市的個人不隸屬國際法主體;二、凡爾賽條約賦予個人訴訟締約國的權利。

人民跟賦予國籍的國家之間,連結關係很抽象:人民遵守國民教育、當兵及繳稅等義務,政府的回報就是保護人民。人民效忠並臣屬國家,而國家給予人民保護,這就是國際法下,個人權利繫於國家保障最基本的條件。

黃居正進一步提到,前陣子國際詐騙犯的案例,當他們被拘留在中國時,台灣並沒有盡職,及時提供相應的保護。不管他們有沒有犯罪,他們都是台灣的公民,如果今天台灣沒有辦法給予基本的保障,那麼台灣人民效忠於台灣的法律、付出的義務,甚至是繳的稅金,都成白費。

國家人民之所以能安心地到陌生的國家投資、蓋工廠、生產東西,是因為人民背後有《雙邊投資保障協定》,當人民在異國出現商務紛爭時,人民所隸屬的國家能依國際協定給予保護。但台灣與中國卻是根據《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因為簽訂的對象並不是兩個同等的國家,因此若有一方違反協議(通常是台灣),無法訴請國際法院仲裁,只能根據協議中的「友好協商解決」,經由中國上級或公安來解決,台灣並沒有掌握解決的主權。

隨著國際人權法,個人開始取得比較多的權利,黃居正以Filatiga一案為例:Filatiga是巴拉圭政治異議份子,被當時的警備總司令施予酷刑,而死在監獄;Filatiga的姊姊想透過巴拉圭的司法爭取損害賠償,卻落得律師也受迫害,因此Filatiga的父親與姊姊逃到美國尋求保障。

巴拉圭當時處死Filatiga的警備總司令到美國度假,Filatiga的家人趁勢向美國申訴,美國法院認為警備總司令違反國際人權基準,因此進入美國領土後,美國法院就享有審判權。此案例證明了國際人權法是保障個人,不受國家領域限制的,因此違反者一旦進入美國管轄範圍,美國就有權主動進行審判。

一個人的權利除了靠國家幫忙,還能受國際組織保障:以反核著名的綠色和平組織,其底下的船隻「彩虹戰士號」,停留在紐西蘭,法國派了兩名情報員裝設炸彈把船隻炸毀,無意間炸毀了當時在船上的荷蘭籍攝影師,經國際法院裁定後,兩名情報員違反國際人權,先後遭紐西蘭與法國的軍事監獄監禁。


「彩虹戰士號」是非政府環保組織綠色和平的船隊的旗艦,曾於2011年停靠基隆。(圖:Brain.com.tw)

黃居正最後提到廣大興28號事件,台灣船長的生命人權受菲律賓迫害,但菲律賓不承認台灣是一個國家,台灣政府該如何處理?當一個國家的代表出面道歉,即代表整個國家都感到抱歉,因此當時菲律賓雖不承認台灣,仍派遣兩名特使到台灣表達遺憾,但台灣外交部當時卻因應台灣的民情輿論,拒絕替兩名特使安排住宿與交通,台灣的表現使自己顯得不文明。廣大興28號事件,成了菲律賓得分,台灣卻失分的外交案例。

因此,當台灣人民的權利受到迫害,台灣政府不僅應給予相對應的保護,也應該在國際間展現該有的智慧與氣度。唯有保障自己的人民,才能讓人民心悅誠服地效忠並臣屬台灣政府,認同這塊國籍隸屬的土地。

國際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ICC)是一個很棒的機構,它最重只有終生監禁,廢除死刑,為的即是保障最高人權,黃居正強調,加入ICC就是進步人權的最高標竿,是推進轉型正義,最簡單、最有效的方法。過去,柯林頓簽訂了羅馬公約,在小布希上任後廢除了此公約,是因為公約訴訟的對象是其父親老布希,美國因而退出ICC,不再是會員國之一,黃居正強調,若台灣要積極追求國際地位,就應該加入ICC,因為阻礙台灣的國家現在都已不是會員國,台灣絕對有機會。


國際刑事法庭ICC是進步人權的標竿,黃居正表示,目前阻礙台灣加入國際組織的國家,都不是ICC會員,台灣加入ICC絕對有機會。(圖:Brain.com.tw)


國際法的故事進入12月,第十講課程,從格拉斯眼中看個人國際地位。(圖:Brain.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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