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號502期動腦雜誌)

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FCC),在2017年底12月14日。以3比2一票之微投票結果,決定廢止歐巴馬時代的「網路中立性」(net neutrality)原則。這消息立即在網路世界,引發熱烈反應。反對這個廢止決定,最令人矚目的有互聯網(Internet)之父,稱的科學家文頓‧瑟夫(Vint Cerf),以及全球資訊網(www)的發明者,電腦科學家提姆‧柏內茲(TimBerners-Lee)。

「網路中立性」是經15年努力,及共識所建立起來網絡規則,一夕之間被撤除,卻無更替方案的決定,他們認為,是基於「有缺陷,事實上不準確」了解互聯網如何工作。

什麼叫「網路中立性」?此用詞,是當時任教於哥倫比亞大學美籍華裔通信法律教授Tim Wu(吳修銘)在2003年一篇論文中提出的觀念。他解釋說:網絡中立性,是網絡設計的原則,一個用途最大化的公眾資訊網路,期待其平等對待所有內容,網站和平台,能傳送各種形式的信息,並支持各種不同的應用。

他用人們熟悉的電力網路(electric grid)來說明,網絡中立性原則。電力網非常廣泛有用,是因為其一般用途性和中立性使然。不論是插上烤麵包機、熨斗或電腦、是30年代的收音機,或21世紀的液晶電視機。電力網是中立性驅使不斷創新的網絡典範。互聯網肇始,以中立性原則設計建構,才有近數十年的快速成長。

經過多年電信法律討論,美國前總統歐巴馬政府,定下了網絡中立性「三不原則」(Three Nos):互聯公眾網絡上,可以看到網絡上,來自任何一個公開網站的任何公開內容,不被網際網路服務商(ISP)刻意阻止(No blocking),不被故意阻塞減速(No throttling),也沒有任何內容取得付費優先權(No Paid Prioritization)。

ISP常被詬病的就是為賺錢,偷偷在背後動手腳獨,惠某些特定網站或內容,其伎倆就是上面所制止的三不,因此才制定「網路中立性」規則。

近日台灣電信業者,也是ISP服務商,對NCC喊話要學美國FCC一樣鬆綁「網絡中立性」。錯了,其實前幾家的電信公司,每年稅後淨利穩定在數百億元,但是至今台灣電信法令,連「網路中立性」的遊戲規則都未建立,以確保消費者及內容提供者權益,何來鬆綁?請先支持台灣「網絡中立性」吧!

謝冠雄為台大管理學院GMBA教授,
資歷:亞太電信執行長、太平洋證券
執行長、新娘物語雜誌社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