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腦雜誌社大鑑

  貴社2001年7月出版刊物所登「廣告界的龍舟大賽」乙文﹐述及有關公賣局台灣啤酒比稿一案﹐其中提到媒體購買服務費為電子或平面媒體購買費用之5%﹔似有未盡之疑﹐特此說明。

  原招標單上除明列媒體購買服務費之外﹐另有企劃設計監督費之項目﹔本公司為4A之廣告代理商成員﹐一向堅持合理之計費方式﹐此次參與該比稿企劃案﹐除5%之媒體購買服務費之外﹐另根據Fee base之基礎對企劃設計監督費計價。恐因部份參與公司忽略標單內容﹐引起不必要之誤解﹐特此澄清。 

《資料來源:動腦雜誌304期/2001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