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號495期動腦雜誌)

恐龍法官一詞出現於數年前,顯示人民對於恐龍判決之不滿。然而,法官如同醫師,屬於專業人員,專業判斷不能迎合一般人之觀點。只是,我們社會相信醫師,卻不相信法官。這並非好現象。 ......

 

一、恐龍法官:當我們自我檢驗時,發現確有恐龍判決,例如陳水扁前總統之「龍潭購地案」。法律關於貪污,立法者明文規定為「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既然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一句,司法實務上向來只有「法定職權說」一說。購地案之決定權在行政院,不在總統,就該判無罪。最高法院創設「實質影響力說」,顯然違背法律規定,實乃假見解,當然被批評為恐龍判決。

二、恐龍政治人物:數十年來,政治人物在涉嫌刑事案件後,若被判無罪,就稱司法還其清白;若被判決有罪,便稱司法已死,犧牲司法形象來掩飾個人,造成人民習慣以自己之立場,來決定對於判決之信與不信。此項事例甚多,不勝枚舉。

三、恐龍檢察官:2009年,特偵組檢察官八人一字排開,在記者會上宣稱:年底之前,若「辦不出來」陳水扁案,將集體辭職云云。他們顯然忘記無罪推定原則,因為「辦不出來」就是犯罪嫌疑不足,就該不起訴。何況,辦不出來就要辭職,當然只會注意不利被告之證據,忘記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應於被告有利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之客觀注意義務。可惜,一般人分不清楚檢察官和法官,此項不信任恐龍檢察官之情緒,就會被法官概括承受。

四、恐龍立委:1999年,立委要擴大處罰性侵害,卻立法擴大「性交」定義:「以性器進入他方性器、肛門或口腔」,都稱為性交。有一滿18之某女子與未滿14歲之男子性交,而被起訴。法官卻發現該女子不可能以性器「進入」該男子之性器,只得判決無罪。這是恐龍立委亂定義而衍生之問題,卻由法官挨罵。六年後,立法者在性交定義之後,加上「或使之接合」一句,才補足該法律漏洞。

五、恐龍媒體:數年前,報導指稱某男子深夜到超商,強抱女店員而強吻,法官竟以國際禮儀而判無罪。事實上,法官是判有罪,處有期徒刑四月,只不過,檢察官起訴「強制猥褻」罪,法官改判「強制」罪,並說明臉頰是國際禮儀接觸之部位,不生猥褻概念而已。媒體唯恐天下不亂,記者習慣斷章取義,都是病態,有待改進。

尊敬法院,相信法官,乃民主法治國家公民之基本素養,可惜,我們社會缺乏此一素養。真正恐龍法官,是要建全淘汰機制來加以防範;出於誤會部分,如何辨正,如何建立應有之公民素養,有待我們深思。

作者為基隆地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