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1-19)陸委會於1月19日召開「大陸物品勞務服務在台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修正說明座談會,討論在台刊登廣告需注意哪些規則?新聞置入性行銷是否又符合台灣新聞倫理?

圖取自0rz.tw/fm1Wy

(2012-01-19全民報新聞)台灣廣告代理、媒體代理期待已久的大陸商品來台登廣告,終於在各方三催四請下,邁入修法階段,大陸來台登廣告,可望在2012年增加台灣廣告代理、媒體代理與媒體的收入。

行政院陸委會經過幾次的會議,傾聽產業的聲音,於1月19日的座談會,邀請了台灣廣告主協會、台北市廣告經營人協會、台北市廣告代理商同業公會、台灣戶外廣告媒體協會出席,討論「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台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辦法」,出席者有經濟部、交通部、NCC等單位代表參加。

去年底,監察院提出糾正案文,內容提到:「勿以新聞方式「置入性行銷」大陸省市現況,使新聞淪為金錢買賣的商品。」因大陸商品的「置入性行銷」廣告有很多灰色地帶,現今兩岸條例有許可,輸入、往來的大陸商品、勞務、服務等事項多達8,000多項,這些已可在台刊登廣告。但刊登廣告的規範尚未明確規定,因此有大陸方面購買台灣新聞版面,行銷省市,並配合首長來台宣傳,塑造親民愛民形象,這些都有疑似涉及置入性行銷。

陸委會回應監察院,針對這件事於2011年12月28日發佈修正條文,內容包含:
一、目前能在台刊登廣告知大陸地區物品服務事項已達8,000多項,包括農業產品、出版品、藥品、化妝品……等等,都能從事商業性的廣告活動,但並不是每項商品皆可刊登,如在2,337項農產品中仍有891個在審議中。
二、不得刊登大陸招商、婚姻媒合、政策宣傳、教育機構招生……等廣告,一但委託、受託或自行刊,將處10萬以上50萬以下罰鍰。
三、 對於監察院糾正案文中所指出「置入性行銷」,涉及違法爭議廣告,大陸物品勞務服務不得在台廣告的事項及內容,不可再以「專輯」新聞方式刊播。


當兩岸自由貿易成為趨勢,台灣媒體為了增加廣告收入,早已偷跑刊登大陸商品廣告。今年條文明確規定後,台灣各廣告、媒體代理商,也摩拳擦掌準備接新生意,但同時也必須照顧到台灣消費者的權益,才不會造成台灣民眾對媒體產生不信賴感,扭曲了原本的新聞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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